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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员“飞单”牟利 数额巨大被判刑

安果子 2024-4-1 16:47 安庆城事

  【案例】

  案例一:甲公司是某房地产项目总销售代理商,2018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分销协议,约定由乙公司参与项目的代理销售,并约定乙公司不得与甲公司或开发商项目人员串通,将自然到访客户虚构成渠道到访客户。若有前述违规成交的,甲公司将不支付成交佣金,且乙公司须向甲公司支付相当于成交佣金一倍数额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完成了项目12套房源销售工作。2019年9月,开发商以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侵占等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证,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帮助开发商销售人员把售楼处正常到访客户挂到分销商乙公司名下以获取高额佣金。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退还“飞单”成交房屋的佣金并支付违约金。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存在与开发商员工串通,骗取佣金的情形,判决乙公司退还甲公司佣金,并赔偿一倍佣金金额的违约金。

  案例二:马某入职甲公司后,历任销售经理、销售总监,负责团队销售活动。自2017年6月起,马某单独或授意其下属销售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向客户虚构乙公司系甲公司关联公司,提供伪造的关系证明函,将原属于甲公司的员工福利业务非法转移至乙公司,并以收取服务费形式谋取非法利益。经司法审计,马某非法转移业务导致甲公司经济损失达180余万元。公司报案后,马某被刑事拘留,后被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马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单独或授意其他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产,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对马某判处刑罚。

  【说法】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张金金律师解析,“飞单”一般指销售业务员拿到订单后,不将订单交由自己公司做,却将订单放在别的公司做,是一种对公司不忠且损害公司利益的舞弊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案例二中,马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属于公司的利益转移其他公司,谋取非法利益,构成职务侵占罪;案例一中,开发商销售员同样涉嫌犯罪,而与销售员串通的经销商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张金金律师表示,司法实践中,销售员“飞单”行为的具体情形不同,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张金金律师建议,企业在与销售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对竞业禁止、舞弊等行为作出明确约定,完善公司规章制度。在发现销售员存在“飞单”行为时,及时保留证据,可以采取民事诉讼、刑事报案等方法维权。

  律师简介:张金金律师,法律硕士,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9年度安庆市十佳青年律师,2020年抗击新冠肺炎“安庆好人”,安庆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专家成员,安庆市律协副秘书长,安徽省律协青年领军人才训练营六期学员、安徽省青年律师示范培训班七期学员,安徽省律协金融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律协青年律师人才库成员,荣获安徽省法学会《民法典》研究征文活动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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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安庆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