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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太湖县人民检察院针对一起入户盗窃案提起公诉,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经查,被告人沈某曾因盗窃被判刑。2023年7月至8月,沈某又因手头拮据,趁夜间钓鱼之际,在太湖县大石乡、徐桥镇、江塘乡境内,通过撬窗翻爬的方式,进入室内盗窃,共作案七次,其中四次盗得财物,三次盗窃未遂。经太湖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其所盗得的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1550元。 庭审中,被告人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太湖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检察官提醒:盗窃他人财物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年关将近,市民要注意加强防范意识,出门前严锁门窗,不要在长期无人居住的住宅中放置重要财物,别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