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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小王(化名)与小张(化名)经人介绍后开始恋爱,于2020年9月分手。两人分手后,双方就往来款项发生纠纷。10月12日,小王向岳西县法院提起诉讼,小王认为在恋爱期间,其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帮助小张还款28040元,另代小张支付网购货款25144元,其愿意将网购款25144元赠与小张,现仅要求小张返还其28040元。 庭审中,小张辩称,小王的转账属实,但其中大部分款项是两人共同消费的,小王为其代付的网购货款金额仅为5000元,其无需承担返还义务。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发现双方虽有调解意愿,但对款项金额争议较大。针对此种情形,遂组织双方背对背调解,对双方进行释法明理。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小张返还小王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