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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后予以救助并自首 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告人一审被判缓刑 ...

安果子 2020-11-13 10:31 安庆城事

  骑无牌三轮摩托车与正走在人行道的行人发生碰撞,行人经医院抢救后死亡。近日,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佘某甲交通肇事一案。法庭认定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决书11月9日生效。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18日15时58分,被告人佘某甲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锡麟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街与孝肃路交叉口右拐弯时,与途经人行横道线的陈某乙发生碰撞,造成陈某乙受伤。案发后,佘某甲对陈某乙予以救助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置。次日,陈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7月31日,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佘某甲的行为应负造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置,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佘某甲无证驾驶,且驾驶明知是无牌证且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佘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佘某甲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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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安庆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