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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宜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被告人焦某某、张某某洗钱一案,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入刑后,安庆市审理的首例职务犯罪“自洗钱”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被告人焦某某、张某某为取得某县一商业项目地块,并享受土地出让金溢价返还优惠政策,向该县时任县政府领导程某某及刘某贿送钱款共计人民币900万元。2014年3、4月,刘某等人为掩盖受贿事实,提出以投资分红名义将受贿款转换为“合法”收益,并拟定虚假投资协议。被告人焦某某、张某某签署该虚假协议并提供账户接收、转出受贿款项。 法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张某某向他人贿送钱款后,明知他人为将受贿款“洗白”为投资收益,仍与他人签订虚假投资协议并提供银行账户接收、转出受贿款,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洗钱罪,且系共同犯罪。法院依法对二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