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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在拘留所里的叶某懊悔不已,表示今后一定认真汲取教训,绝不无证驾驶、酒后开车,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11月14日14时许,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示意从范岗方向驶向城区的皖HTU***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叶某停车接受检查。检查中,叶某未能出示机动车驾驶证和车辆保险单。民警随即对驾驶员叶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经检测,叶某呼气酒精含量为33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叶某对无证、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随后,民警通过公安综合应用系统进一步查询发现,叶某于2020年3月曾因无证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被处以罚款。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经上级公安局批准,对叶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及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合并行政拘留19日,并处罚款2612元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