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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提升城市综合治理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22年11月25日起,在市区进一步加强低速三轮车、四轮车的规范管理。 一、本通告所称低速三轮车、四轮车是指未经工信部许可生产,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使用燃油或电力驱动用于载货的非标三轮、四轮车辆。 二、本通告适用于安庆市市本级行政区域内,包括迎江区、大观区、宜秀区、市经开区、市高新区。 三、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未获得CCC认证、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低速三轮车、四轮车产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产、销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本通告发布前购买的载货非标低速三轮车、四轮车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截至2024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实行临时通行标识管理,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遵守通行规定,不得违法载人载物或从事客货运输。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查处。 五、核发临时通行标识的时间为2022年11月25日至12月25日,自2022年12月26日起,未取得临时通行标识的低速三轮车、四轮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六、拒不执行本通告,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借机聚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市民应当共同维护公共交通安全和秩序,自觉不购买、不使用、不乘坐低速三轮车、四轮车。 八、市公安交管部门恢复办理市区三轮摩托车登记业务,原有文件中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国家、省对低速三轮车、四轮车管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