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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一地要征迁,涉及81户

安果子 2022-10-13 09:25 安庆楼市

华阳河蓄滞洪区建设工程项目(太湖县)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顺利推进华阳河蓄滞洪区工程建设,切实做好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安置范围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征收太湖县徐桥镇、大石乡境内安全区堤防及配套穿堤建筑物和转移道路等项目设计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房屋、构筑物及地上附属物和公共设施。

二、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单位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华阳河蓄滞洪区工程太湖县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具体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分别由徐桥镇、大石乡负责实施。县财政局、交运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水利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司法局、人社局、征收中心、融媒体中心、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安广网络公司等相关单位协助做好征收工作。

三、土地征收标准

(一)土地测绘、界定由专业测绘机构会同村、组及其四邻确认,并上报县指挥部登记备案。征收土地的地类性质以土地现状地类为基础,以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实地勘测结果及相关政策为依据确认。

(二)征地补偿按省政府皖政〔2020〕32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见附件1)。

(三)青苗补偿按县政府太政办发〔2020〕19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见附件2)。

(四)对工程施工单位需要临时占地的,经资规、林业等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按所占地类每年青苗费的两倍(无青苗的地类按1000元/年/亩)结合用地时间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书。临时用地期满后,由施工单位或业主单位负责按协议书的约定恢复原地类。

(五)国有土地按照《太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太政办秘〔2016〕92号)执行。

(六)被征地后失去全部耕地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农民(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享受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相关手续。

四、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标准

(一)房屋征收范围:项目建设所需征地范围内的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

(二)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含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按县政府太政办发〔2020〕1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见附件3)。

对仅征收附属用房的被征收户实行货币化补偿。附属用房确需重建的,由乡镇政府牵头组织报批,由被征收户自行建设。

对利用住宅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的,按住宅认定和补偿。但在征收土地预公告之前取得执业证照,并连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超过3个月的,对其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面积,按100元/㎡给予一次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生产、经营、办公等非住宅房屋,按其在征收土地预公告之前取得的执业证照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确认的生产、经营建筑面积,按1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三)安置: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要求,按照有利于生产生活、节约土地、因地制宜的原则,对单独立户并单独生活的被征收户(含本方案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正常、合法的分户,以下简称户),拆迁后符合申请农村居民宅基地条件的,由乡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集中安置等方式进行。

1.集中安置的,安置点位于徐桥镇创业村老船厂附近,由徐桥镇政府会同县资规、林业、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确定并完善相关报批手续。徐桥镇政府负责安置点的规划设计,规划设计方案经指挥部办公室初审后报县资规部门审定,由徐桥镇政府组织实施。

安置点的水、电、路、“三通一平”等配套基础设施由徐桥镇政府按规定建设。

安置房由被征收户申请农村居民宅基地并自筹资金建设,原则上按照“先拆先选”的方式安排宅基地,安置户按批准的宅基地面积缴纳征用土地款,由徐桥镇政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风格、统一放线、统一管理”的要求监督实施。

2.不愿集中安置的可选择分散安置,由被征收户申请农村居民宅基地自行建设,每户补助3万元用于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户,按拆迁主房(系指现居住的正屋,包括客厅、卧室、厨房,层高2.8米以上)面积200元/m2给予房屋基础建设补助,不足2万元的补足2万元。

3.符合安置条件自愿放弃安置的,在其书面承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不享受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屋基础建设补助后,一次性给付放弃宅基地补助12万元。

(四)搬迁费: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2000元/户给付。征收生产、经营、办公等非住宅房屋,按照实际用于生产、经营、办公的建筑面积5元/㎡给付。

(五)临时安置费:采用自行过渡的方式实行过渡期补助。过渡期为18个月。每户补助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主房面积5元/㎡计算,每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最高每月不超过1000元。

五、测绘评估

(一)本项目土地测绘工作由乡镇政府依规选择并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承担,乡镇、村共同参与。测绘结果经乡镇政府初审后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审核。

(二)本项目房屋测绘评估工作由乡镇政府依规选择并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含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出具评估报告,经乡镇政府初审后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审核。

(三)经县指挥部办公室审核的土地测绘面积、房屋测绘评估结果,由乡镇政府在拟征收地张榜公示。

六、房屋签约期限和奖励

(一)签约期限为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

(二)在上述签约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按照被征收的主房面积100元/㎡的标准,给予每户不低于1万元、不高于3万元的奖励。

七、杆(管)线、光缆的迁建和恢复

杆(管)线迁建补偿标准按《太湖县重点工程(项目)杆管线迁改工作暂行办法》(太政办发〔2020〕8号)执行。

八、其他事项

(一)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签订,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审定,征收补偿款依据协议打卡发放。

(二)对已认定为违法建筑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拆除的,按建筑重置价进行补助;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拆除并未交出土地的,依法强制拆除,收回非法占用的土地,不予补偿。

(三)被征收人房屋腾空后,统一组织拆除,被征收人不得自行拆除。

(四)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应当服从国家建设需要,对依法应当交出土地房屋而拒不交出的,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土地征收各项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克扣。否则,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方案未尽事宜,另行制定补充规定。

(七)本方案由县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中心负责解释。

(八)本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华阳河蓄滞洪区建设工程(太湖县)

工程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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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太湖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