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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操作指南(试行)发布

安果子 2022-5-18 14:37 政策解读

本月,安徽省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为规范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各环节操作,确保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各环节配套协调,5月16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了《安徽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农村生活垃圾采用“四分法”

来源:视觉安徽 许庆勇/摄


根据《指南》,安徽省农村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其中,可回收物是指未经污染且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利用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容器、废金属、废玻璃容器、废旧纺织物、废包装物、废弃家用电器等。有害垃圾是指农村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弃置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油漆、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弃置药品及药具、家用化学品等。


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具体细分为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烂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乡村酒店、农家乐(民宿)、餐饮店、食品加工厂(作坊)、单位食堂等集中供餐单位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集市、超市等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及畜禽产品内脏等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则是生活垃圾中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垃圾。


农家乐等餐厨垃圾需日产日清



按照要求,安徽省将持续深化现有“户集中投放、市场化收运、县镇村监督、市县镇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因地制宜探索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治理模式。


对于可回收物,宜由村民(居民)自行收存,适时售卖;有序构建“生态美”超市、垃圾兑换超市;规范服务企业对可回收物的资源化利用。对于有害垃圾,应由村民(居民)将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点(暂存点),适时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危废处理企业进行收运处理。对于其他垃圾,由服务企业统一收运到市县生活垃圾末端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在厨余垃圾处理方面,量大面广的驻村单位、酒店、农家乐(民宿)等餐饮服务点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做到源头分类、单独投放、日产日清。由村民(居民)收存的厨余垃圾,应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点,由服务企业统一收运至厨余垃圾末端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在经济条件允许、村民(居民)居住集聚、厨余垃圾产生量以及收集率较高的农村,可就地就近采用安全环保、经济实用的技术对厨余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暂不具备厨余垃圾处理能力的农村,村民(居民)可将厨余垃圾沥干水分后投入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由服务企业统一收运到市县生活垃圾末端处理设施进行处理,也可在田间地头进行无害化堆肥(沤肥)后还田还林。


杜绝“先分后混”、“混装混运”

根据《指南》,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设施的布局、规模和用地指标应纳入县(市、区)相关规划。驻村单位、酒店、农家乐(民宿)、农贸市场、超市等服务点,应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要求配置分类收集设施。县(市、区)、乡镇村应监督服务企业,做到分类收运、分类处理,杜绝“先分后混”、“混装混运”、“混收混处”等现象。


村民(居民)、餐厨垃圾产生主体应将分类后的垃圾投放至相应分类收集容器内。餐厨垃圾产生主体应确保餐厨垃圾分类精准,不得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做到垃圾不满溢、垃圾不落地。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适时收运;厨余垃圾应日产日清,杜绝收运过程中出现跑冒滴漏等现象;其他垃圾应及时收运,不得出现垃圾桶满溢、垃圾就地堆放等现象。


另外,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需进行日常消毒杀菌。在收集转运有害垃圾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作业过程应按照相关环保要求进行;在收集转运厨余垃圾时应适时检查垃圾收集容器的密闭性,防止垃圾外溢、散落及污水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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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安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