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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十八岁,约朋友吃饭庆生,因小事发生争吵,却相互约人打架,结果造成轻微伤。1月4日,岳西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的一起聚众斗殴案判决生效。小刚(化名)和小猛(化名)都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岳西法院经审理查明,小刚为庆祝自己农历十八岁生日,邀请几位小伙伴在自家经营的农庄吃晚饭。期间,一个小伙伴告诉小刚,其与小猛发生矛盾,后通过小刚的微信与小猛先争吵后约架。小刚随即在自家农庄的柴堆里捡了长1.2米、宽10厘米、厚1厘米的门框条,小猛也喊上两个小伙伴骑着电动车前去农庄准备斗殴。小猛到农庄后,从电动车上拿出甩棍,与小刚等人一言不合,就互相殴打。斗殴过程中,小猛被小刚用门框条击中面部、手臂,后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刚、小猛纠集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造成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综合考虑两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秉承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理念,对两被告人做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