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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困难群众申请社会救助时,申请人只需承诺如实申报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将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救助申请。 社会救助服务对象信用承诺制度明确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证明、虚报家庭支出、隐瞒家庭各类可支配收入等9项违背救助承诺的失信行为。救助对象一旦出现失信行为,将依法依规分类实施失信约束措施。对提供虚假材料或证明的,如补正材料后仍符合救助条件的低保、特困对象,管理部门将提高复查经济状况频次,多领取的救助资金在之后保障期内逐月扣除一定数额,直至扣满为止;如补正材料后仍符合临时救助、低收入人口救助条件的失信对象,不再追缴相关款物,将被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对补正材料后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终止办理相关业务或停发救助资金,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在冒领款项退缴之前不再受理其救助申请。对骗取救助资金数额较大的,可依法给予获取款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