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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唐某、庞某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均依法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 2月25日22时11分,被告人唐某、庞某酒后来到太湖县晋熙镇某游戏厅玩游戏。两人因当天下午在该游戏厅内输钱等原因而心情不快,为发泄情绪,他们先后踢翻游戏厅内的立式取暖器和吧台旁边堆好的矿泉水,撒落冰箱内存放的饮料,用凳子打砸多台游戏机,致其中五台游戏机屏幕损坏。3月26日,经太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唐某、庞某砸坏的游戏机屏幕价值人民币共计3500元。4月2日,唐某的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对两被告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庞某为发泄情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太湖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唐某、庞某的指控成立,依法应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两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两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