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2时许,怀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高河中队值班民警接到高河派出所民警电话,称处警时发现在县城黄梅路与振宁路交叉口300米处有人喝酒后开车。交警迅速赶到现场,对汽车驾驶人周某(女,31岁)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76.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询问周某得知,当日凌晨,她与朋友吃夜宵,喝了两瓶啤酒,期间因琐事与他人发生激烈争吵。吃完夜宵后,她独自驾车离开,准备返回不远处自己所在的店铺,快到时被派出所民警拦停。周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15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六个月。 |